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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娩假或流產假期間遇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人事處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7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50047368號函規定,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又如停止上班未達半日(例如下午2點停止上班),則仍以半日扣除,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