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職期間為100年1月1日以後之府內人員,其服務(在職、離職、優良)證明可逕向各機關人事單位申請。 2、任職期間為99年12月31日前之府內人員(不含臨時人員),其服務(在職、離職、優良)證明需向人事處提出申請,正式公務人員請檢附申請書及任職期間到職至離職所有派令、離職證明書或銓審函等證明文件影本;約聘僱人員請檢附申請書、約聘(僱)通知書、契約書及離職證明。 3、前開證明書申請表可至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網站下載(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便民服務/檔案下載/證明書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