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5條第1款第9目及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國定民俗節日,放假3日。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於該年度擇3日放假,3日之歲時祭儀得分次或連續申請,無須任何證明。歲時祭儀屬跨年度者,依公告年度為準,如:115年度公告,卑南族年祭為12月15日至116年1月5日,若為116年1月2日放假者,以115年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