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條件如下: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者。
(二)任職滿25年以上者。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公務人員,其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
(四)任職滿15年,且具有下列要件之一者:
1、出具經中央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立所訂公保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者。
2、罹患末期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證明者。
3、領有經權責機關核發之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者。
4、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者。
二、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相關程序及應具表件,請洽本府各機關學校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