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俾得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繳費方式可以選擇: (一)按月繳付。 (二)遞延3年期滿前一次繳清。 (三)遞延3年期滿後按月繳付。 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一經選擇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不得變更,俟回職復薪之日起,再恢復與政府共同負擔比率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