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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可否併計退休年資?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人事處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俾得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繳費方式可以選擇:
(一)按月繳付。
(二)遞延3年期滿前一次繳清。
(三)遞延3年期滿後按月繳付。
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一經選擇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不得變更,俟回職復薪之日起,再恢復與政府共同負擔比率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