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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公務人員每月扣繳之退撫基(儲)金費用是如何計算?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人事處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規定,退撫基金費用係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1倍提撥12%至18%之費率,個人自繳35%,政府撥繳65%。
二、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28日釐定公告,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於110年起調整為13%,111年調整為14%,自112年起則調整為15%。
三、另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條及第9條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儲金費用應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1倍提撥15%費率,個人提撥35%,政府提撥65%。公務人員並得以本(年功)俸(薪)額加1倍5.25%為上限,自願按月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