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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育嬰(孫)留職停薪可否併計退休年資?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人事處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俾得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又繳費方式可以選擇:
(一) 按月繳付。
(二) 遞延3年期滿前一次繳清。
(三) 遞延3年期滿後按月繳付。
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一經選擇全額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者不得變更,俟回職復薪之日起,再恢復與政府共同負擔比率按月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
三、另依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釋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基(儲)金費用,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其中於該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該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