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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

  • 發布單位:企劃科
  • 資料提供單位:人事處

  1. 行政院修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並自108年3月11日生效。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3月13日總處組字第1080029162號函略以,地方行政法人屬原政府機關(構)改制成立者,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規定。
  3. 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