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教員工居住地或服務機關所在地任一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則給予各該公教員工停班登記。 二、如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班停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停課,經服務機關審酌確有必要者,得准予各該公教員工停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