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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與居住地對停止上班上課之決定不同時,如何處理?(1602-20130221-00006)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人事處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或服務機關所在地任一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則給予各該公教員工停班登記。
二、如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班停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停課,經服務機關審酌確有必要者,得准予各該公教員工停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