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市私立學校為主,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停班停課之規定;另民間企業勞工於天然災害生時(後),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