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7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50047368號函規定,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又如停止上班未達半日(例如下午2點停止上班),則仍以半日扣除,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