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職期間為100年1月1日以後之府內人員,其服務(在職、離職)證明可逕向各機關人事單位申請。
二、任職期間為99年12月31日前之府內人員(含正式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其服務證明需向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提出申請,茲就人員類別所需具備之文件分述如下:
(一)正式公務人員:證明書申請表、任職期間之歷任職務派令、銓審函及離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影本。
(二)約聘僱人員:證明書申請表、約聘(僱)通知書、契約書及歷任職務離職證明。
三、前開證明書申請表可至人事處官方網站下載(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便民服務/檔案下載/證明書申請表)。